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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医生顺产生下脑瘫婴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8 14:50)    点击:520

 

  昨天下午4点,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一院)的门诊部一楼儿科B病区,患儿们的哭声此起彼伏,可是,里面竟然还夹杂有一名成年人的哭声。

  白某梅怀里躺着她7个月大的儿子。白某梅说,儿子一出生就患了脑瘫。“孩子的病是医生在分娩时坚决让我顺产造成的。”

  而就在这起顺产医疗纠纷之前的5月6日,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再次将布某宏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将孩子领回家。2010年,布某宏在该院产下一子,后出现后遗症,她与家人认为是医生坚持顺产所致,故将孩子留在医院3年。

  一、母亲:一度将孩子单独留在医院

  白某梅说,2012年10月11日12点13分,已临近预产期的她感到腹痛并前往昆医附一院挂急诊待产。“我拿出一直在昆医附一院的孕检资料给医生看,告诉他们我怀孕30周进行检查时,医生说胎儿有脐带绕颈情况,我需要剖宫产。可接生执行医生看过资料后表示:“在能顺产的情况下一定要顺产。”

  当天下午3点40分,白某梅被送上顺产接生台。她回忆,在顺产过程中,因为胎心监测医生发现胎心减弱甚至听不到胎心的情况,加之她的情况也不乐观,下午4点22分,她通过剖宫产手术诞下一名男婴,但婴儿随即出现了重度窒息等症状,新生儿科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在昆医附一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后,他们一家将孩子接出院,2013年2月4日,孩子在昆明市妇幼保健院被确诊为脑瘫。

  “这是医院坚持要我顺产而酿成的悲剧!”生下孩子后,白某梅一家决定向医院讨要说法。白某梅说,双方曾在2012年12月24日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称,医院除归还白某梅支付的2.2万元医疗费外,再补偿9990元。并表明如果之后孩子出现后遗症,将再次协商解决。

  白某梅说,令她和丈夫没有料到,孩子一天天长大,脑瘫病症也逐渐加剧,全家已无法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因此,她决定向医院提出新的赔偿解决方案。“根据计算,我们要求医院赔偿116万,但医院只答应赔40万。”因为意见未达成一致,昨天上午10点,白某梅一家带着孩子来到昆医附一院,将孩子留在门诊儿科B病区后就离开医院。“我就想看看医院到底管不管。”

  下午2点30分左右,白某梅回到医院看孩子时,发现孩子被独自放在一间医生办公室内,正在哇哇大哭。下午4点30分,在勉强喂了孩子一些奶后,白某梅只好将孩子抱回了家。

  二、院方:家属不愿做医疗过错鉴定

  “双方连最基本的责任认定都无法达成一致。”昨天下午6点30分,昆医附一院医务部何主任说,孩子确实患了脑瘫,但因为白某梅一家人一口咬定这是医院的责任,不愿做医疗过错鉴定,使得协商工作无法进行。

  何主任说,在事情发生后,医院已经内部做过调查,认为在既定发生的情况下,接生医生一直全力抢救。“当然,这是医院的内部意见,最终还需要第三方的鉴定结果。”

  对于白某梅一家表示医院愿意赔偿40万元的说法,何主任表示:“赔偿得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由第三方鉴定,如果事故责任被认定由医院承担,我们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为什么白某梅一家不愿为孩子做医疗鉴定呢?白某梅说,在咨询过一些医疗鉴定机构后,他们发现脑瘫患儿必须在2岁半以后才能鉴定出伤残等级。“如果无法鉴定伤残等级,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就会对我们很不利。”白某梅希望,在能鉴定出孩子的伤残等级前,医院能先治疗孩子。“如果医院把孩子治好了,我也不要赔偿了。”

  三、律师说法:建议家属保留好治疗票据

  针对白某梅一家的情况,凌云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说,如果昨天,白某梅没有及时将孩子抱回家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赵律师表示,面对医患纠纷,患者还是要冷静面对。“我还是建议让白某梅同意做医疗过错认定。”

  赵律师说,因为民事纠纷的证据有时效性,因此最好让司法部门先行作出认定,以便保留结果。如果孩子的伤残鉴定真的只能在2年后才能鉴定的话,建议白某梅一家将孩子这段期间的治疗费用发票妥善保管好,以便将来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院担责的话,孩子的治疗费用能得到补偿。

  【医疗过错认定机构】

  医疗过错认定机构由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过错认定程序】

  第一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注意义务

  (一)治疗效果追求义务

  (1)是否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2)为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合格;(3)是否给患者使用了良好的医疗设施、设备;(4)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设施是否合格的;(5)在紧急情况是否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6)终止治疗是否经患者及亲属同意;(7)是否对患者进行了正确诊断;(8)是否依据诊断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9)给患者出院指导是否正确。

  (二)医疗危险预见义务

  医疗危险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医务人员的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至于结果是否发生,在本质上属于概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常常发生、确实会发生。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危险发生的机率,机率越大的危险,应注意的程度越大。对机率的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基础。判断医务人员对危险是否有预见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医生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判断某危险是否系能够预见的危险,应当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标准。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机率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已被一般医师所知悉的,即有预见的义务,不能以具体行为之医师自己主观之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⑵对于已被证实的危险,虽然未普遍为一般医师所明知或能够预见,但实施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的状态(如对该领域有特别的研究,或者自己曾对该危险做过学术报道等)时,应当负有预见义务。⑶预见特定结果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总是要采取特定的诊疗手段,如必要的检查、实验治疗等。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的医疗行为而没有采取是违反预见义务的。

  (三)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就患病状况、检查、治疗的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

  如果已经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医务人员在采取医疗措施避免结果发生之前,就有对患者及亲属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有三类:

  1、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当某种医疗行为对患者的身体具有侵袭性,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说明。

  2、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相当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有对患者或其亲属就医生的诊断与现在的症状、治疗状况等进行说明,对具体的疗养方法与遵守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

  3、转医指示说明义务。当患者患有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疾病,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自己的治疗能力时,医生应将其所知的最先进的治疗方法及治疗医院告知患者,使患者可以做出转医与否的选择,而不至于丧失得到疗效更好的治疗机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四)医疗危险结果避免义务

  避免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还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危险由可能成为现实。医疗行为并非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因此结果避免的义务显得相当重要。

  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

  1、舍弃危险行为

  行为人在预见到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如果不具备防止危险发生所必须的技术与条件,就应当不为该行为,如果强行为之,则行为具有不法性。如一般医师自知不具有某种专科医师之手术能力,又没有其他阻却违法的事由(如紧急状况),贸然进行手术,造成患者死伤,即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行为人预见到了行为的危险可能性,但为了更大的合法利益,继续为该行为,其前提是必须采取各种必要之安全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因为在科技发达之社会,任何先进技术或者产品的运用,均可能附随相当的危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舍弃先进科技的运用,危及整个社会生活品质之提高,因此,现代法律容许合理之风险的存在。在采取适当之防范措施后,容许有危险之行为的实施。医疗行为几乎对病患的生命健康都是有潜在危险的,如果因为有危险就不对疾病采取任何治疗,显然有悖医学之目的和医师之职责。因此只要医师对已经预见的风险采取了合乎常规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为医师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成立过失行为。

  第二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1)医疗机构的等级;

  (2)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医疗岗位。

  第三步,确定医疗机构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1)患者是否配合医疗;

  (2)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3)是否存在不可抗力。

  第四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注意义务

  按上述医疗机构的义务进行对照,判定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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